没有条件腐败也要创造条件腐败,没有条件犯罪也要创造条件犯罪。这不是不可能,而是既成事实,只是这样的“腐败”“犯罪”隐藏得较深。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比如其中有:枉法仲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7年、开赌场犯罪最高刑期将由3年提高到10年,等等。而我最为关心的是刑法对司法人员的“管制”,这回“管制”目标对准了“枉法仲裁”。报道说,现行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对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枉法仲裁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个草案给加上了,规定仲裁人员若收受贿赂,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在的一个问题是,“枉法仲裁”也好,“枉法裁判”也罢,在很多时候是“灰色地带”,不为外人知。比如判处缓刑和改判缓刑,就是一个很大的“审判灰色地带”。“缓刑”的使用,近年来几成泛滥之势。10月14日《新京报》刊登北京检察官鲁石的文章说,近几年来,法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越来越高;“一项调查表明,山东省某市辖区检察院自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共143人,而其中适用缓刑的有79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3人,两者相加共计102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缓刑者竟占了七成多!
缓刑的滥用数不胜数。广西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陈学权玩忽职守,造成无辜群众被错误关押长达742天,这桩刑事罪案的“主角”陈学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某法院院长受贿6万余元,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某贪官受贿几万元被法院判处缓刑;某刑讯逼供致死人的警察被判处缓刑;因渎职致使发生数十名矿工死亡矿难的某官员被判处缓刑,甚至最近在贵州还出现了高三女生惨遭手段极残忍的奸杀、而凶犯却由死刑改判“死缓”
的判例,给案件中犯下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三项重罪的“男主角”缓刑的理由,仅仅是“凶手认罪态度好”(2005年12月23日《楚天金报》)!
种种极不正常的“缓刑”,恰恰是在最没有条件腐败的地方创造腐败的空间。司法审判“缓刑空间”的过度开发,是聪明的法官对自己手中“自由裁量权”的高妙运用,没有“自由裁量权”也要创造“自由裁量权”。除了部分是权势者的施加,种种很“自由”的“缓刑运作”表明它本身就是法官在“创造条件腐败”。
“刑法”愿意“听取‘缓刑’一片”吗?对一些官员甚至是“一家人”的公检法人员的缓刑判决,可能有点“惺惺相惜”的味道,但从本质上看,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仲裁也好,审判也罢,因为手中掌握着“定夺权”,那就有权力寻租的可能。“缓刑”被法官广泛地制作成“门槛”,让你跨过去就是桃花源,这注定是会“门槛出腐败”的。所以,修订《刑法》的人应该关注以“缓刑滥用”为特点的、“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而产生的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