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作用,使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近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从2008年4月1日起,调高我区“新农合”参保病人年内住院补偿基金封顶线、住院补偿比例及住院起付线、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费。
据了解,我区“新农合”住院补偿基金封顶线,原支付封顶线为4500元/年,现支付封顶线调为1万元/年(重大疾病超过1万元由县级“新农合”讨论补助比例)。住院补偿比例,20万人口以下县,乡级、县级、县级以上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5%、40%、30%,调至为75%、45%、35%;20万-50万人口县,乡级、县级、县级以上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70%、40%、30%,调至为75%、45%、35%;50万以上人口县,乡级支付比例仍保持原来的75%,但县级、县级以上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40%、30%,调至为45%、35%。2009年以后,全区所有乡、县、县级以上住院补偿比例分别调到80%、50%、40%。乡级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30元/次,调为50元/次;县级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100元/次,调为150元/次。慢性病(肺结核、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甲状腺机能亢进、糖尿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红斑狼疮、慢性肾炎、肝硬化)门诊治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费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记者/刘琴 通讯员/韦丽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