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区出台了《广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办法》旨在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养老保障金
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是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根据《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筹资额度,可根据几个标准来确定,包括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为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为75周岁、参保当期的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以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筹集,其中个人和集体部分的比例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根据规定,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则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征缴方式有几种:
一是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二是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用。如果没有能力一次性缴纳,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分次缴纳。但要注意的是,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种方式是,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等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因人而异,要根据各人参保时确定的各种标准,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基金的余额,则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医保
为让被征地农民全部能纳入医保范围,《办法》对4种情况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是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被征地农民的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身份仍属农村居民但已进城务工,以及身份属于城镇居民并已就业的这两类被征地农民,如果有用人单位的,则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是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则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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