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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不良广告需令行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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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27 10:21:03 [来 源] 新华社 [作 者] 姜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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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25日再次严令禁播八类涉性广告,距离上一次发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通知还不到两个月。广电总局近期对低俗广播电视节目、广告频出重拳,既表明了主管部门的态度,也显示当前一些广播电视机构播出内容低俗之风严重,需要严加整治。 我国的广播、电视,不仅是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体,与以文字表达见长的报刊、网络等媒体相比,它们特有的声音、图像表达方式对受众影响更大。这样的媒体播出含有色情、迷信、虚假等内容的不良广告,不仅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导致不良社会风气,而且会降低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因此,对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大量播出露骨涉性广告、低俗节目等违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严厉查处。 虽然近年来广电总局下发的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文件不下10个,两个月前发出的专门通知,禁止了1466条违规广告,由于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以各地政府为主,广告业务又有工商行政部门主管,一些广告内容还有相应部门审查,一些地方的广播电视机构我行我素,有的则在避开风头后“卷土重来”。要做好广播电视不良广告整治工作,还需各地政府、工商行政等部门协调行动,依法治理。 对照我国现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文,绝大部分不良广告都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要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查处这些违规行为并不困难。 应该看到,整治不良广告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当然,电台、电视台也应增强责任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自觉维护人民利益,维护传媒形象,拒绝刊播不良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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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李穆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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