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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业绩,不如公开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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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8:34:26

来源:新华社
 

 一个干部之所以得到提拔、任命,应该是因其“德能勤绩”出色。然而,在很多时候,被提拔者到底何德何能,例行公事的任职公文,并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致有人为此纳闷:官员任职的“信息披露”,为啥比通缉犯的情况介绍还简单?神神秘秘、“惜墨如金”的做法,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公共信息要公开,是政府的承诺。其实,涉及官员的信息,更是公众关心的公共信息,如果连“公仆”的一些基本情况都不清楚,公众怎么监督?怎么知道用人是否公平公正?
  所以,广西梧州在干部任前将其主要业绩在报纸上公示的做法(新华社1月11日电),在干部任用的信息公开上迈出了一步,值得肯定。因为,这种公示毕竟添了一道程序,增加了用人的透明度,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防止“一边民怨沸腾,一边步步高升”的用人腐败现象。
  但是,对通过媒体进行“业绩公示”,笔者心中依然存疑:
  其一,光公布业绩并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因为,干巴巴登在报纸上的工作汇报,并不见得是工作实绩的真实反映。官员干了啥事公众固然想知道,但公众还想知道这事取得了什么效果、百姓有何受益,更想知道这事是否该干、有何事该干而没干,等等。
  其二,“业绩公示”如何避免沦为类似“公款吹公仆”的“政绩宣传”,会否带来为官员贴金的“形象广告”的再度泛滥,也值得警惕和防范。
  其实,对于官员的业绩表现,“百姓心中有杆秤”。公示业绩,不如公开程序、公开民意,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对“公仆”任用的参与权、“公仆”履职的监督权。
  君不见,一些出事的贪官,其劣迹丑行在民间早有“耳语”;一些德才平平者凭借“人脉关系”甚至干脆花钱买官而青云直上,其发迹秘密在坊间往往也不是秘密。如果真要让公众帮忙把关,避免提拔“带病”干部,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用人腐败,并非没有办法:把部分的决定权交给公众、把最大的监督权交给公众、把完整的知情权交给公众,而不是走走样子,贴上一个经过群众参与、接受过群众监督的“民意”标签。(完)

 

 

作者:卢刚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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