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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农民的醒世诤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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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31 14:50:21 |
[来 源] |
百色新闻网-右江日报 |
[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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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呼,禁止抛弃女婴已刻不容缓!但如何禁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找出抛弃者严惩不贷。其实,要找出谁是狠毒的弃婴父母也并不困难,只要各村(居)、屯的计生专干、人口管理员(或村、组干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计生部门紧密配合,对本村、屯的育龄群众进行造册登记,做好孕妇孕情跟踪服务,掌握本辖区内孕妇人数、名单以及她们的预产日期等情况,到时,若发现你的婴儿突然无缘无故的失踪,就要追查到底。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对明目张胆地遗弃女婴者,查出一个就依法严打一个,决不手软。二是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婚育观念,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男尊女卑”的旧思想。 摘自《右江日报》2002年7月6日·原论《严惩弃婴者》 六 别人生了女婴就丢到野外去,可姐姐却宝贝似的捡回家抚养。 起初,我们兄弟都泼她的冷水:“别人从身上掉下来的肉,自己都不痛,不可惜,你为何要自讨苦吃?”姐姐说:“哪能见死不救?” ……一年多过去了,那女婴现在已学会走路,姐姐经常抱来让我看,亲切地教她喊我“舅舅”。看着日渐长大的“甥女”,我的眼睛湿润了:要不是碰上善良的姐姐,这个可怜的小生命如今会怎么样呢?想起她的亲生父母,连自己的亲骨肉都敢抛弃,真够残忍的。这种丧尽天良、惨无人道、畜生不如的人是不配活在世上做人的。 难得姐姐有这样博大的胸怀,我为有这样的姐姐而自豪。 摘自《广西日报》1988年5月28日《姐姐捡了个孩子》 七 近日上街,看见一青年骑车不慎把一妇人手中的一盒稀粥撞拨在地,青年忙停车,边说对不起边掏出5元钱“赔偿损失”。可那妇人却死活不依,纠缠着非要20元不可,还反反复复威胁道:“如果我的两个儿子在身边,你还要挨揍一顿!” 出门在外,谁敢保证自己不和别人磕磕碰碰?这妇人的蛮不讲理,真叫人难以忍受。 ……我们中国是礼节之邦,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然而时下公共场所脏话不堪入耳,大街上果皮随手乱扔,乘车争先恐后,禁止吸烟的影视院里烟雾缭绕,更严重的是,像这位农村妇女那样,身上长刺,谁碰了谁倒霉等等。这些都是不文明的表现,与我国当前开展的讲文明树新风相悖。由此可见,开展“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倡导“社会文明风气”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不但城市要开展,农村也要开展,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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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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