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孩在幼儿园摔倒鼻部受伤,父母起诉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我们就是想知道幼儿园在这件事上是不是有责任。”昨天上午,在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其获赔500元后,小玉的父母表示满意。
2007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小玉在幼儿园保育员带领上厕所时,不慎在台阶上摔倒,鼻部受伤。小玉父母称,受伤导致小玉留有明显疤痕,对孩子及家人造成精神损害,故将幼儿园告上法院,索赔1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要求对方书面道歉。
小玉的父母表示,事发时,小玉只有两岁半。她说当时保育员阿姨拉着她的手走的太快,她跟不上。
幼儿园的代理人则称,因小玉身体较弱,保育员一直特别照顾她,是她自己不慎摔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对小玉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作为女孩,小玉的伤疤会对其造成伤害。考虑到她年龄较小,还有继续治疗的可能,遂当庭做出判决,酌定幼儿园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小玉其他诉求。
宣判后,小玉的父母表示,目前小玉已经转园,但对幼儿园的恐惧感仍然存在。“我们提前交了三年的赞助费,还要另行起诉跟幼儿园讨要。”小玉的母亲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