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3月17日专电(记者邓华宁)江苏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承担原则。 对于农民工反映较为突出的保险费谁交、交多少的问题,《办法》在第十七条作了指导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1月底,江苏全省参加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达到290万、273万和282.5万,占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总数的50%左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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