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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3月9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使用篡改的数码照片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认定被告成都某特色餐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成都曾实记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篡改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赔偿原告1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4年底,由曾实记公司创建的“曾实记泥鳅王”作为四川特色餐饮代表之一,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邀请,参加“澳门第四届国际美食节”,期间曾实记公司董事长曾小文与当地一社会知名人士亲切会面交谈并合影留念。 2005年初,曾实记公司发现在《四川美食家协会会刊》封面上有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澳门当地一社会知名人士的合影照片。经对比发现,该照片除王某的人像外,其他背景与曾实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文同澳门当地一社会知名人士的合影照片完全一致。曾实记公司了解到,该餐饮公司用此照片做了大量虚假商业宣传,在其经营的特色餐饮店堂内还挂有放大数倍的该宣传图片。 曾实记公司认为,该餐饮公司的照片是用特殊技术手段加工合成的,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曾实记公司对该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曾实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立即停止侵犯曾实记公司的法人作品著作权,并以公开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被告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属于履行职务,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王某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王某与餐饮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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