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德保讯 7月31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富久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11日,被告人黄富久携带菜刀及一瓶药水在本村屯头附近伺机以“碰碎药水瓶”为由敲诈他人钱财。当天15时许,被告人黄富久见华银铝厂工人鲁某和潘某经过,就上前故意碰撞鲁某,并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摔到地上,借机向鲁某索要钱,遭到被害人鲁某拒绝后,黄富久亮出菜刀威胁鲁某,当场敲诈得鲁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富久利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富久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ICP证:桂06015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