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7月31日,因砍伤他人致重伤,被告罗某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经查明:2007年11月8日下午4时许,新疆籍男子吾吉阿卜杜拉在隆林新州镇新兴街街头因摊位问题与韦某发生矛盾,韦某把吾吉阿卜杜拉的烧烤摊给推倒在大街上,吾吉阿卜杜拉即用火钳打到韦某身上,韦某被打后即用电话告知丈夫罗某某,罗某某知道韦某被打后又打了电话喊了儿子罗某到现场去处理。 被告人罗某得知自己母亲被人殴打后,即纠集常某(在逃)、罗某帮(在逃)等人一同前往,欲报复吾吉阿卜杜拉。当被告人罗某等人赶到韦某某处时,吾吉阿卜杜拉已离开现场,去寻找其老板买买江后一同到新州派出所报案。被告人罗某找不见吾吉阿卜杜拉,又纠集人坐中巴车到街上寻找。此时买买江、吾吉阿卜杜拉与新州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同上到央索街头欲解决问题,当被告人罗某与常某、罗某帮等人返回央索街头,见到买买江站在央索街新兴益民经营部旁时,即一起冲上前殴打买买江,其中被告人罗某持砍刀将买买江的左手腕砍伤,致买买江的左手腕不完全离断,腕骨骨折,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买买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及常某、罗某帮的亲属已共同赔偿买买江的医药费12000元。 被告人罗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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