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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受伤致八级伤残 雇主被判赔二万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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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1 21:55:31 |
[来 源] |
百色新闻网-右江日报 |
[作 者] 黄朝实 杨胜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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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隆林讯 8月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雇请他人砍树被树压倒致八级伤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杨列、韦德节负连带给付原告韦乜陈赔偿费人民币23675.90元。 2007年元月,被告杨列、韦德节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廷赖村文屯一农户购买了位于文屯背后坡一片杉木林后,两被告拟对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便雇请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平坤屯的韦华、韦志人等人砍伐,约定砍伐每棵杉木工钱为1.4元。2007年1月24日,原告韦乜陈一同到该工地和其他11人一起砍伐杉木。下午16时许,原告在对已被砍伐倒下的树木砍除树枝时,被在旁边的韦志人、韦定义砍伐倒下的另一棵杉树压中胸部,当场昏迷,原告苏醒后被一起做工的韦华、韦志人扶送至文屯丫口后,原告便自行回家。因病情加重,原告的子女于2007年元月26日将其送到本县新州镇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胸椎骨折”,2007年2月2日原告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后,医院建议继续服药治疗和休息6个月。住院期间有一人护理。因就医,原告共支付医疗费646.90元。2007年8月3日原告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复查,支付检查费37元。2007年11月29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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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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