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原告覃峰以夫妻性格不合,缺乏相互了解为由,于2008年6月10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孙红丽离婚,并要求其返还项链、戒指及现金1万元。孙红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财物。7月30日,经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日,覃峰与孙红丽牵手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登记结婚后,覃峰买了一条价值近2000元的项链送给了孙红丽。之后,又送了戒指。因忙生意,覃峰经常天南地北地跑。2007年10月9日覃峰将1万元钱存入妻子的账户,作为日常生活开支。2008年春节,两人因在何处过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激烈争执。原告一气之下独自回父母家过节,被告见状也气呼呼地回了老家,二人从此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相识恋爱时间短暂,双方互相缺乏了解,属于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二人虽然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因这笔钱是原告自愿存入被告的账户,并且用于婚后的日常开支等,并非被告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也非被告借婚姻关系索取金钱所得,因此要求被告返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金项链和金戒指是原告婚后赠送给被告的财物,属于夫妻间的赠与,是一种特定的赠与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法律依据。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覃峰与被告孙红丽离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