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7月29日,因打伤他人致轻伤,被告杨某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在田里发生口角,随后张某到杨某家门口继续争吵,被告人杨某一怒之下从家里冲出,用刀将张某右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ICP证:桂06015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