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7月2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国建诉被告陈阿发彩礼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国建的诉讼请求。
2006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王国建与被告陈阿发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4600元。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不信任,被告于2007年农历腊月23日将3000元彩礼金退还给原告后返回娘家生活。原告遂以被告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原告4600元彩礼金后与原告生活未到半年时间,又以同样方法骗取猪场乡烂木干村烂木干屯一男方家5800元彩礼金。被原告察觉后,被告自知理亏,才将3000元彩礼金退还给原告,但对原告的其余经济损失置之不理。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600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元。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国建与被告陈阿发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就彩礼返还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被告将3000元彩礼金退还给原告时,原告已接受且未提出异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近一年时间,结合本案实际,被告返还3000元彩礼金给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被告以结婚为由,骗取原告4600元彩礼金后未到半年时间,被告又以同样方法取得猪场乡烂木干村烂木干屯一男方家5800元彩礼金,要求被告全部返还4600元彩礼金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