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7月2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克长人民法庭成功调结了一起老师打伤学生致九级伤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张老师同意赔偿原告李小林残疾赔偿金、残疾具器、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 李小林就读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某村中心小学,2007年3月19日21时许,晚自习下课后,李小林在教学楼走廊上和同学一起说笑,因说话太吵,张老师不问缘由便打了李小林几个耳光,又将其踢倒在地。李小林当即右脸肿胀,右耳疼痛,数天内连续出现耳鸣、头痛等症状,经李小林家长多次找到被告及校方交涉后,张老师才被迫带李小林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张老师和学校以无钱为由,又将李小林带回家,用草药治疗,最终致使李小林右耳的听力不断下降,病情受到延误。2007年5月经市医院专家会诊,李小林的伤情诊断为:右耳外伤性神经性听力丧失,左耳外伤周围性听力损害。2007年6月12日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小林听力损害伤残程度为九级残疾,需配带助听器才能恢复原听力程度。 2008年6月13日,李小林家属将被告张老师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