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田阳讯 田阳县一对年轻的夫妇生育一女儿,夫妻为女儿的名字该随父姓或随母姓发生争吵,进而影响夫妻感情,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7月18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 廖某某是田阳县玉凤镇人,丈夫肖某是湖北省洪湖市某村人。2003年12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肖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相识,之后双方自由恋爱。2005年11月9日,双方自愿到田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6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廖欣欣。被告得知原告给女儿取名随原告姓氏,夫妻多次发生争吵。2008年2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相互了解近2年时间自愿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儿,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主要因原告给女儿取名随母姓和一些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夫妻互相谅解,夫妻关系仍可以维持,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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