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那坡讯 7月15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那坡县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家辉(曾用名赵华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玉莲10000元。 2007年8月24日6时许,那坡县个体户赵家辉驾驶桂N05677号的柳微面包车,到那坡县睦边大酒店接一起去南宁买手机的倪康通,倪康通提一旅行包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当车行驶到那坡开发区方向时,赵家辉提出到南宁买手机,如钱不够则要求倪康通垫支部分钱,倪康通表示不同意。赵家辉继而称车况不好,需到那坡“车缘”汽车修理厂修车,并叫倪康通自己乘客车去南宁。赵家辉将车开到“车缘”汽车修理厂大门停车。为此,双方在车上争执起来并相互扭打,在扭打中,赵家辉用车上的一把小铁锤打中倪康通头部两次,倪康通立即呼喊:“救命啊!救命啊!” 赵家辉接着用胶皮铝钱勒住倪康通的脖子,将倪康通勒死,随后开车将倪康通的尸体运到自家一楼藏放。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赴赵家辉家里找到倪康通的尸体,并将赵家辉当场抓获归案。2007年8月24日,赵家辉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经法医鉴定,死者倪康通因被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于尸检前4小时左右死亡。赵家辉体表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赵家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玉莲要求被告人赵家辉赔偿丧葬费90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付,但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197980元,依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死亡补偿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原告提出赔偿死亡补偿费,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家辉的家属在庭审后交10000元人民币到法院,作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该赔偿款项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即将该款报作被害人的丧葬费。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