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7月14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烧棕子吃而引起火灾的失火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到革步乡那勒屯“坡岩度”坡责任地刮玉米杆。中午12时许,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柴火烧粽子吃,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地,蔓延烧至与其家责任地相距0.4米的松幼林地,造成山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该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21 .4亩,烧毁林木52915株。案发后黄某到革步乡林业站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山林点火不慎,而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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