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7月1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杰济诉被告杨绍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杨绍荣赔偿原告杨杰济经济损失688元。被告杨绍荣已当庭付清。
原、被告均为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平安村龙来屯人,被告杨绍荣是该屯小学教师,平时喜好养狗。2008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原告杨杰济的儿子杨亚杰(因患病导致双目失明)在被告家屋后玩耍时,被突然窜出的被告家的一只大公狗咬伤眼角和头部,当场鲜血直流。原告闻讯后立即将孩子送到猪场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加强针,共支付各种费用688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孩子的医药费,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于是原告杨杰济一纸诉状将被告杨绍荣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法官对身为人民教师的被告提出了批评,指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赔偿,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双方在互量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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