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田阳讯 6月19日,田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被告訾占方被判赔偿原告蓝天茂货物损失55000元、返还原告运费5500元。
2008年3月31日,蓝天茂通过中介人与訾占方签订了货物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訾占方把价值60000元(约21吨)的圣女果西红柿从田阳县运到石家庄市,运费为11000。发货前货主已付车主运费5500元,余下的运费待货物运到终点经验收完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蓝天茂向被告訾占方预付了运费5500元。当被告訾占方驾驶货车行驶入田阳县城西加油时,由于大意,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车上所载的西红柿部分损失。经田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属于訾占方单方过错责任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货物损失费、车辆损坏的修理费、施救费)。
事故发生后,原告蓝天茂与被告訾占方把没有损坏的部分西红柿拉到南宁销售,扣除必要费用后得款5000元,之后,蓝天茂与訾占方多次交涉赔偿货物损失事宜,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只有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因被告訾占方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赔偿原告蓝天茂的货物损失及返还其之前预付的运输费,因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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