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6月17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陈大茂、张梅诉被告罗卜中文、罗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罗卜中文、罗卜生给付原告陈大茂、张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其该款利息(利息计算,自1998年2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1.15%减去8000元计付);二、被告罗卜中文、罗卜生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陈大茂与被告罗卜中文系表兄弟关系,1998年2月11日,因被告罗卜中文欲购买一辆农用车缺少资金,于是罗卜中文、罗卜生父子向陈大茂、张梅夫妻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15%,并规定被告借款一年后连本带利还完。但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拒绝偿还。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才于2006年2月19日还款4000元,2008年3月9日还款4000元。于是,原告陈大茂、张梅以被告罗卜中文、罗卜生未按当初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9911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属民间借贷,依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1997年10月23日至今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来看,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1.15%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两次还款共8000元未注明是本金或利息,从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被告所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先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才能算作偿还本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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