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6月1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妻替夫报复的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对被告人黄某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人黄某义愤伤人,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某从轻作出判处有期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的丈夫送其岳父回家途中,听见路边有人唱歌,感觉好奇而用电筒照了一下。被照射的黄某某不服就与另一男青年追上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得知此事后,就叫其堂哥一起去找村支书黄顺东帮忙调解。在调解中,黄某抽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捅伤了黄某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势程度属于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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