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那坡讯 学生在校住宿跌床伤亡,家长状告学校和教育局,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判决:教育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07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那坡县平孟中学初三年级三班的小农同学,在睡梦中从自己所睡的上铺跌落到地板上,因当时无外伤,小农又爬回自己的床铺继续睡觉,同室的十位同学因都睡得较沉,部分同学虽听到了响声,但未在意。早上6时30分起床时,小农告诉同学们:昨晚他跌下床来了,头很疼,无法去上课了。因同学们都忙着去上课,对小农的情况也未向学校报告。上早读课时,小农的班主任发现小农不在教室早读,班主任以为昨晚小农回家了,便向其父亲打听,得到否定的回答后,班主任到宿舍寻找小农,当发现小农还在床上睡觉,呼其不应的情况下,仍然不采取积极措施,而只是打电话给小农父亲。2个多小时后,小农父亲到儿子宿舍查看,发现小农全身冰凉、呼吸微弱,便找了两位亲属将小农送至平孟卫生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小农于当日11时3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农家属认为儿子是在校期间从床架上铺跌落地板后,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且发现后也未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使小农未得到及时救助造成死亡,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那坡县教育局作为平孟中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制度进行监管的义务,特别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后,学校的教育经费均由教育局掌控,因此,那坡县教育局也应对小农的死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小农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那坡县平孟中学、那坡县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小农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共计8479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平孟中学在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没有及时发现,并且在发现情况后,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说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受害学生没有及时得到救助,对学生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小农的家长即监护人在学校通知其儿子情况异常时,没有及时到校探视,而是在2个小时以后才到宿舍看望儿子,说明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对此后果,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那坡县教育局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独立的机关单位法人,而平孟中学是国家开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因起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那坡县教育局有直接的行为造成对小农的伤害,而单凭其是平孟中学的上级主管部门而由其负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该理由不成立,那坡县教育局在该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判决:由小农监护人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平孟中学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农家属359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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