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百色讯 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德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邹德祥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1年10月,成都市大川种业公司的敬树忠打电话给时任乐业县农业局局长的邹德祥,两人在电话中商定:乐业县向大川种业公司购进5万公斤的K优5号稻种,实际价格为每公斤4元,但发票金额加大到每公斤10元。此后,邹德祥即指令下属的乐业县种子公司经理吴昌华到成都与敬树忠成交这笔生意。2001年10月底,敬树忠将49781.5公斤的K优5号稻种发到乐业县种子公司。2002年1月,邹德祥与敬树忠密谋,由敬树忠于同月26日发一份“从所欠种子款中预付叁拾万元给邹德祥先生使用”的传真给乐业县种子公司,得此传真后,邹德祥指令乐业县种子公司财会人员于2002年1月28日将30万元从县种子公司的帐上转到乐业县城镇建设开发中心的帐户上,作为其承建乐业县进城40米大道的个人工程垫资款。2002年3月2日,敬树忠按照原来与邹德祥的商定,以每公斤稻种10元的价格开出总金额511135元的销售发票给乐业县种子公司。乐业县种子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也以上述单价和金额开具入库单,公司财会人员在扣除原转入城镇开发中心作为邹德祥投资的30万元后,于2002年6月3日将211135元种子及包装款汇给敬树忠。此后,乐业县种子公司财会人员将敬树忠提供的511135元发票作为种子款的凭证结算该笔业务,并予平帐。 2003年10月12日,乐业县农业局向乐业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要求向县财政借资金100万元作为种子、肥料、机械等周转金,由农业局承借承还,还款时间于2003年12月30日前还清。同日,时任常务副县长牙述作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从预算外资金借款100万元。 2003年10月13日,邹德祥以农业局法人代表身份写了一份借款承诺书,2003年10月14日,乐业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转100万元到县农业局帐户。邹德祥的妻子杜晨英个人做玉米收购、销售生意时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杜即向邹提出让其帮助解决,于是邹同意借用农业局借财政的100万冬季农业开发周转金给其妻子个人做玉米生意。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24日,经邹德祥签批同意,分别先后4次将100万元冬季农业开发周转金全部借给其妻子杜晨英个人用于购销玉米。直至2004年1月15日杜晨英才归还县农业局专户资金60万元,2004年3月2日又归还县农业局专户资金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德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3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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