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田阳讯 何某与黄某买了一辆旧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车款尚未付清,黄某继续使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谁该为这起事故赔偿买单?2008年 5月29 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决由车辆保险人和车辆转让双方分担事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原有一辆旧轿车,该车在田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07年1月1日0时起至2007年12月31日24时止。被告黄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何某,已办理过户手续,但何某尚未付清车款给被告黄某,黄某继续使用轿车。2007年12月3日,被告黄某驾驶轿车在国道324线1889KM+200M处,由右侧路外驶出左转弯,与由原告黄某某驾驶并搭载原告黄妈某从田阳开往田东方向行驶的桂LR3971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0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黄妈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摩托损坏修理费。2008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事故车辆施救费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19981.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驾驶的桂L12637轿车与原告黄某某驾驶的桂LR3971号二轮车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由被告黄某负全部责任。该证据是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作出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应予以采信,对该起事故被告黄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何某是桂L12637轿车法定车主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桂L12637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包括黄某某、黄妈某的医疗费、车辆施救费,被告黄某认为误工费、护理费的每天38.60元的赔偿标准过高,但缺乏有关证据证实,不应予支持。被告何某认为车是被告黄某转让给他的,尚未付清车款其不应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由被告保险支公司赔偿给原告黄某某、黄妈某医疗费、事故车辆施救费共计5690.14元;二、由被告黄某赔偿给原告黄某某、黄妈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 14021.4元。被告何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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