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原告李红与被告冉五妹经人介绍,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于2004年1月7日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10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李芬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红曾3次殴打被告,致使被告3次返回娘家,原告李红在家人的陪同下前两次到被告娘家将被告接回,第三次遭到被告的拒绝。一对原本还算恩爱的夫妻就这样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不依,最后诉至法院。 这笔彩礼到底应不应归男方?5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同居关系彩礼、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冉五妹返还原告李红彩礼金4000元,被告冉五妹带到原告李红家的陪嫁妆全部归被告冉五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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