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2008年5月14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春运期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岑仕果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岑仕果驾驶桂L-70810中型普通客车搭载黄尚寿等共15人,由隆林县县城往天生桥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05分行至S322线41KM+650M处时,由于雨天路滑,被告人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冲出路外,翻下河中,造成黄尚寿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当事人受伤,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岑仕果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岑仕果的亲属赔偿死者黄尚寿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事故车主与死者亲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仕果驾车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赔偿了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且车主也与死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岑仕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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