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5月1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玉和、张美开设赌场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玉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是隆林首例开设赌场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初,湖南省茶陵县的被告人刘玉和伙同同乡的被告人张美等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路蓝梦网吧二楼开设一家名叫“百家乐”的电子游戏室,以游戏机作为赌具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而从中营利。2007年12月27日16时许,该游戏室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将被告人刘玉和、张美及参赌人员黄建林等人抓获,扣押了涉案的赌具11台电子游戏机及赌资1660.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和、张美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而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和、张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应均以主犯论处。鉴于被告人刘玉和、张美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