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怀疑女友有外遇,同居生活了九年闹分手,之后女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以嫁妆抵消男方给付的彩礼金,男方同时提出要求女方给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宣判:非婚生孩子黄阿雄随被告黄定雄生活,由原告黄丽仙每月支付抚养费6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黄丽仙购买价值4660元的嫁妆抵消被告黄定雄给付的价值3550元的彩礼。
1999年农历11月,原告黄丽仙与被告黄定雄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黄阿雄。同居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金1800元,其他物品价值1756元,原告购买价值4660元的嫁妆陪嫁。为增加家庭收入,2005年始,原告到广东打工三次,向被告父母借现金1880元作路费,打工挣钱交给被告父母3500元。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为1辆农用车,价值9000元;1000斤蔗糖,价值1500元。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常争吵不断,为此,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丽仙与被告黄定雄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并非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一种反驳意见,因此,该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以其应分得共有财产的份额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因原告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分得共有财产的份额价值只有5250元,依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原告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计算,扣除原告以财产折抵部分,原告每月还需支付孩子抚养费60元。关于原告诉称1栋二层钢筋混凝土楼房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要求分割后折抵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因原告无法提供该楼房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的证据,法院确实难于查清,原告可在提供证据后另行起诉。关于原告请求以嫁妆抵消彩礼的问题,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原告购买的嫁妆价值比被告给付的价值还高,且原告已从个人打工的收入中给付被告父母现金(扣除向被告父母借款1880元)1620元,因此,原告请求以嫁妆抵消彩礼,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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