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隆林讯 借款人先后两次借款均逾期未还,债权人将其诉上法庭。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枫华给付原告张坡借款人民币12300元。 被告王枫华称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于2007年1月30日向原告张坡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一借条称“今借到张坡现金壹万元正(共10000元)。注:本人定于2007年12月还清,如逾期不还,愿付利息,每天10元。”并将其父母列为担保人。2007年3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元,再次出具一借条称“今日借到张坡先生贰千叁佰元,定期在明年的元月三日还清”。借款期满后,原告张坡催还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2300元。 被告王枫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坡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单,有被告王枫华的签名及捺印,欠条的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符,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枫华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王枫华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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