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靖西讯 5月7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辉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王辉就是个贯犯,1997年12月因盗窃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王辉就不但不思悔改,而且“总结经验”重操旧业。2007年起,王辉就开始酝酿盗窃摩托车之事,这回他把目光转向“雅马哈”、“本田”等名牌摩托车;同年6月3日凌晨,王辉就伙同他人窜至中国农业银行靖西县支行大院内盗走一辆本田摩托车,随后将车子卖给越南籍男子“阿孟”,获得赃款1300元人民币。从2007年6月至12月,王辉就疯狂盗窃摩托车9起,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达到50001.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辉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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