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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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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1 11:42:32 |
[来 源] |
百色新闻网-右江日报 |
[作 者] 黄朝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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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隆林讯 子女随母改嫁与他人同居生活4年后闹分手。4月3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大男孩黄阿问和二女孩黄阿义随原告王彩线生活;共同财产,即陪嫁妆全部归被告所有;由原告王彩线付给被告黄阿爽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 原告王彩线与被告黄阿爽于2004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大男孩黄阿问(1999年7月出生)和二女孩黄阿义(2002年出生)是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原告改嫁给被告时带到被告家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一方不同意继续同居生活时,均有自主解除关系的权利。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而原告基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其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小孩由其自行抚养,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即嫁妆自动放弃分割,并自愿一次性补给被告经济补助4000元,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已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各种彩礼及逢年过节赠礼共计人民币4617元,虽然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了4年时间,即被告是以与原告“结婚”为目的而按当地的农村风俗赠送的彩礼,应视为自动赠与;且被告所送的礼金原告已全部用于购置嫁妆拿到被告家,在同居生活中共同使用并放弃参与分割;另,对被告提出的数额原告有异议,被告也无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赔偿为小孩取名支出的费用1000元,外出打工的路费1100元,帮原告娘家做工的工钱500元,因这些费用的支出和劳务的付出是发生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是维系家庭关系而共同消费和自愿付出的,被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14400元,因被告是以与原告“结婚”为目的而自愿接纳原告三母子共同生活的,同居时对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没有提出异议,也无任何书面协议约定,被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原告父母赔偿打伤其的医疗费600元和误工费6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该案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行起诉。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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