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乐业讯 19年前,父亲刘平在分家时分给儿子刘贤一块自留山,刘贤种上了杉木;19年后,杉木已经长成经济林木,在刘贤决定将林木出售时,刘平却立下遗嘱,擅自将刘贤的林木赠送给另外一个儿子。父子俩为争林木的所有权而对簿公堂。4月28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林木所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平的诉讼请求。
1984年,原告刘平与生产队承包“三平坳”(地名)自留山长期使用。1988年11月28日,原告刘平与两个儿子刘贤、刘文签订一份《分家凭据 》,其中约定原告刘平夫妻俩与刘文共同生活,“三坪坳 ”的自留山刘文分得上半节,刘贤分得下半节,各自在自留山上造林等。随后,刘贤在自己分得的自留山下半节开始种植杉木。至2007年10月,刘贤与第三人谌勤签订《买卖杉木合同书》,约定将自己在 “三平坳”自留山下半节种植并已经长成的杉木出卖。
而在2007年11月份,原告刘平却在未经儿子刘贤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子刘文订立一份《遗嘱协议书》,主要约定愿意将“三坪坳 ”自留山下半节的杉木赠送给刘文作为养老财产,并进行了公证。据此《遗嘱协议书》, 原告刘平便认为,刘贤与第三人谌勤之间的买卖杉木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遂于2008年1月18 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贤和第三人谌勤停止对该杉木侵害。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平坳”自留山下半节自1988年11月已被确定为被告刘贤使用,并种植了杉木,该杉木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刘贤所有,刘贤依法对其杉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刘平主张该杉木已分为养老财产归其所有,仅向法院提供2007年11月的公证书及其协议书的证据,而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该杉木属于被告刘贤所有,而原告刘平与刘文在未经被告刘贤的任何授权同意情况下却自行签订协议,约定愿将该杉木赠与刘文,事后亦未得到被告刘贤的追认,该赠与民事行为依法对被告刘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遂作出上述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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