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田阳县司法局五村司法所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使一名因结婚而失去责任地长达3年的农村妇女赵某能与本组村民同等享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分得承包地1.2亩。
田阳县五村乡陇华村某小组的土地肥沃,适合种植农作物,近年来,该小组村民利用土地种植萝卜等冬季农作物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村民赵某,自小生活在村里,2003年9月,赵某与贵州籍的男友登记结婚,由于赵某的亲哥于1993年病故,家里只有嫂子、侄儿和赵某的母亲。赵某婚后一直想让男方落户女方家,但因其他原因没能将男方的户口转过来,赵某的户口一直留在五村乡陇华村某村民小组。婚后的赵某在五村及贵州两地断断续续地居住生活。
2004年2月,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根据赵某结婚的事实,按该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本屯的妇女一旦领取结婚证,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村民小组当年就有权收回其承包耕地;本屯的男子娶媳妇,不论媳妇户口是否迁进来,当年都要分配给承包地;村民死亡的,当年收回承包地等等。据此,村民小组决定将赵某的承包地收回,从新发包给其他村民。
而赵某夫家亦因赵某户口未迁入而没有分给赵某责任地,赵某两边没有土地耕种,丧失赖以生存的基础。赵某多次向村民小组要求分给承包地,村民小组集体成员均以村规民约系约定俗成不可更改为由拒绝赵某的要求,无奈之下赵某于2007年1月在村民小组拟进行新一轮土地小调整之机向五村司法所寻求解决。五村司法所受理后,及时到赵某所在的村屯调查了解情况,根据双方矛盾的原因,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到该屯给村民上专题法制教育课,结合赵某的现实情况,指出赵某应当有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然而,若按此规定,势必影响到其他村民小组成员的根本利益,因而个别村民思想抵触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持。随着春耕生产的临近,村民又想急用土地,司法所同志趁机做群众的思想工作,部分群众愿意分地给赵某了,对于思想仍有抵触的群众,司法所同志分别走家串户作法律讲解,既说理又讲情,经过多次调解释法,该村民小组终于同意在新一轮的土地小调整中给予赵某同等的土地承包份额,4月6日,赵某分得承包地1.2亩。